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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訊息

行一善、消一因、解一果

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來囉~

2018-01-26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15日衛部教字第1071360213號函與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辦理。

二、衛生福利部為鼓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凡從事衛生保健、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,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其服務時數達1,500、2,000、2,500小時以上且持有志願務績效證明書者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頒授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銅質、銀質、金質獎及得獎證書。

三、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(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,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;惟其服務時數,得合併採計);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。

四、請轉知符合上述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,檢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,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及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(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,或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,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,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,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),於2月28日前向所屬運用單位提出;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3月31日前造冊並將紙本資料函文送本局彙辦(名冊電子檔請協助檢核志工之姓名、身分證統號務必與志工獎勵事蹟表、績效證明書等一致,另提報之志願服務證明運用單位請務必填寫單位完整全名,並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案承辦人信箱:陳冠宇,2960-3456分機3634,AQ9424@ntpc.gov.tw).

五、請務必查填志工「英文名字」,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,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。

六、本次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1次,每次以1次獎勵等次為限。

上開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」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,請至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資訊網」(網址:http://vtc.org.tw/ch/,首頁-政府公告區)自行下載。

 ♦ 本會如有志工欲想申請,請告知志工督導、志工隊長給予協助申請。